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1/1/9 0:00:00 [访问次数] |
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成立以来,对加强我市的眼镜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净化眼镜市场、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发挥协会自律协调的作用,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不断改进和完善眼镜行业的自律措施,满足广大顾客的需要,进一步开拓眼镜市场,经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作为本市从事眼镜生产、经营业务的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各会员单位应在生产、经营中遵守以下自律要求: 一、 所有生产、经营眼镜的厂家、商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 遵守眼镜片、眼镜架、配装眼镜国家标准等行为规范,杜绝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三、 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根据顾客要求选配眼镜,必须通过主、客观验光法确定顾客配镜所需准确光度。 四、 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严把进货关,镜片、镜架的品牌、价格、产地必须明码标识,并向顾客明示不同品牌的价格与性能特点。 五、 顾客自带镜片或镜架需要进行加工配制眼镜的,配前必须进行检查,申明原有镜片或镜架的残损程度或质量状况、配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协商解决的办法。 六、 验光配镜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敬业、爱岗,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做到对消费者负责。 七、 各会员单位要经常检查、保养各种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保证配镜光度的准确性。 八、 坚持公平竞争,不做虚假宣传。 九、 加强售后服务,向顾客说明眼镜配戴常识和保养方法,对顾客配后不适及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时,由售出单位负责认真查找原因,妥善加以解决。 十、 各种品牌的镜架、镜片及护理产品要有明确的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 十一、 服从工商、物价、质检、税务、消协等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监督部门的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