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
北京眼镜协会简介 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1998年经北京市商委、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批准成立了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协会成立初期为50家,由从事眼镜行业的国有商业、工业、医疗、合资、集体及个体企业组成,协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有会员140家。协会领导成员的组成是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及监事组成,协会的日常工作,遵守协会的章程,协会设有常设机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2名,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社团办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建立学习型的社团,开展了行业自律、行业调查、行业培训、行业咨询、行业交流等项工作,为北京眼镜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几年来北京眼镜协会为了加强行业的自身建设,规范眼镜行业的经营行为,协会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下,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北京眼镜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2005年北京市商务局流通秩序处内外贸商业联合会召开各专业协会会议,专门就制定和完善行业经营规范、服务自律公约等问题进行了部署,要求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加强首都流通现代化进程。为此,北京市眼镜协会积极响应市商务局的决定,在完善协会的自律公约的同时,先后制定出眼镜行业经营服务规范,行业服务标准等规章,使北京眼镜行业、眼镜市场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协会自成立以来,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验所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验光配镜经营条件》,标准于2001年7月30日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对眼镜店开业面积、设备、人员都做了相应规定。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组织讨论《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凡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需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资格。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23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规范隐形眼镜企业经营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2004年1月,由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出台“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经营眼镜企业办理眼镜生产许可证,期间协会参与有关许可证制度的宣贯、咨询服务等工作,帮助部分会员企业办理眼镜片、眼镜架、验光配镜加工生产许可证。眼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净化和规范了眼镜市场。 十年来,北京眼镜协会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眼镜(高、中、初级)专业培训教材编写,参与多个重要眼镜国家标准的修订、制订工作,常年组织眼镜初、中、高培训,爱眼日公益咨询活动,走向工厂、学校和社区普及验光配镜知识,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 每年参加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和组织每年6月6日爱眼日活动;奥运期间参与了绿色奥运、绿色校园——健康校园行活动。09年6月中国眼镜协会和北京眼镜协会在爱眼日赴北京郊区密云不老屯中学开展公益活动,该地属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很低,此次活动的宗旨是面向基层、面向农村,既“送光明”、“送健康”。活动的内容包括视力普查、眼保健常识咨询解答、免费验光配镜服务及眼视力情况问卷调查等系列活动。活动中免费验光检查126人次,免费配镜100副,收回问卷304份。活动受到了不老屯中学师生的赞誉,分别向中国眼镜协会、北京眼镜协会赠送写有“清晰世界,惠泽山区教育;仁德高尚,明亮学子人生”的锦旗。 2009年6月19日,首届“眼镜验光员技师、高级技师取证培训班”在钟表眼镜培训中心举行了开班典礼,共有57名学员参加了开班典礼。这次培训工作由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北京市商业行业技术考评委、北京市钟表眼镜培训中心组织,严把质量关,经审查,学员都符合报名条件。聘请上海视光研究所所长齐备、大明眼镜公司首席高级技师秦英瑞、同仁医院于洁教授、北京商业学校高级讲师做主讲教师。培训班由北京市钟表眼镜培训中心承担理论和实操的教学任务,由北京市商业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成专家组进行考评。历时两个多月,共计240课时,并于2009年9月23日圆满完成考核评审工作。技师通过率99%,高级技师通过率100%。 2009年6月16、17日,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北京市钟表眼镜培训中三家举办的第一期质检员培训班在钟表眼镜培训中心开班了。学员来自尼康、蔡司、好视明镜、雅士镜界、康宁光电等20家眼镜店。通过学习提高了本市眼镜行业质检员的基本业务素质, 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了质检员证书。 为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素质,协会联合培训学校每年通过组织举办眼镜初、中、高级验光员和配镜工培训,从事眼镜行业的人员通过考核拿到了眼镜专业各级别证书。 经过几年的努力,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北京市验光配镜的合格率一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基本在90%以上,大型连锁企业年抽检合格率都在99%,像保圣、菲律康、皮尔金顿、金吉等知名品牌太阳镜的质量一直受到消费者认可,历次市场抽检合格率达100%。行业中涌现出一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北京大明眼镜有限公司、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北京锋豪眼镜有限公司、北京好视明眼镜有限公司、北京拓普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美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派克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名旺永光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荣获年度“守信企业”称号。 近年来,随着眼镜行业的持续发展,协会加强了与海外同业的交流,与各省市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互访不断增多,行业间的对外、对内交流日渐频繁。协会先后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巴黎、米兰、大丘、东京、香港、台北等国际光学眼镜展,会员们在开阔眼界的同时也开拓寻找到新的商机。随着协会对行业间交流活动重要性的充分认识,近年来北京眼镜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到丹阳、厦门、郑州、温州等地商会进行交流、学习活动。通过协会组织的交流活动,眼镜零售商与制造企业建立起了紧密联系的桥梁。零售商通过对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质量控制的实地考察,可以提升零售商的采购、销售经营能力。而制造企业之间的交流、互访也打破了相互间的壁垒,就成本控制、人才流动、新的产品、技术、设备等诸多共同话题进行探讨。通过各地眼镜协会商会之间逐步广泛的交流,打破了地域限制,为合作共赢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促使大家统一观念,共同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优化产业结构,从而推动眼镜行业的发展和提升眼镜行业的整体水平。 与此同时协会还积极组织参与国际视光交流学习活动,2007年协会接待了来自德国的验光师代表团五批百余人。代表团在京期间参观了北京大明眼镜配送中心、大明王府井总店,并就验光技术、加工技术和验光师的培养及眼镜行业的发展等方面与协会进行了座谈交流。通过来访,相互交流了经验和体会,加深了对北京眼镜行业的了解,德国验光师代表团对北京的交流活动感到非常满意。随着眼镜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推出,协会曾经多次与有关厂商合作并组织零售企业有关人员学习、观摩。 09年10月30日下午,由北京眼镜协会与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多焦点技术讲座在崇文门新世界太华写字楼举行,活动特别邀请法国多焦点镜创始人梅特纳兹来北京进行渐进多焦点镜片技师讲座。会员单位的验光技师、店长、技术主管等100余人参加了此次技术讲座。 协会成立以来,创办了专业刊物《北京眼镜》,已出版十期,每年还有多期《北京眼镜协会通讯》报纸在会员内部发行,用以及时传递行业信息和帮助会员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北京眼镜协会经过10年努力逐渐成为一个平台,初步建立了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而北京市眼镜行业通过十几年市场竞争将越来越走向规范、成熟。在今后的工作中,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办好学习型的社团工作,向其它协会学习,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协助培训机构,做好日常培训评定职称工作,参与本行业法规制定,积极与兄弟省市及国际交流,为行业的发展做出努力。
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缩写:北京眼镜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行政区域的眼镜经营生产企业及眼镜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眼镜经营企业,及与眼镜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服务,促进经济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眼镜业的健康发展。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积极响应党中央精神,宣传党的政策,开展党的工作,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7号院内东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眼镜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就涉及眼镜行业发展的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制定“行规”、“会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开展调查研究、学术研讨;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帮助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国内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交流工作经验,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经营管理,文明经商,协调物价,规范服务; (四)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眼镜真伪、质量进行鉴定;根据质量标准,会同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眼镜商品质量检查、咨询活动,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工业技术的发展和提高产品质量; (五)研究本市眼镜的行业、企业标准,组织开展收集、整理眼镜行业的信息资料,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分析行业动态,定期进行行业信息发布。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办好行业通讯;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眼镜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与眼镜经营相关的生产企业、设备生产厂商、科研单位、医院眼科等企事业单位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七)履行本会章程和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大会每届5年。召开换届会员(理事)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4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会员(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理事)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理事)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本团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8日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