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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眼镜行业诚信计量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9 0:00:00  [访问次数]

    2010年6月份开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始在全国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行动,北京市质监局根据总局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计划(2010-2012)》,决定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行动。主要内容是:2010 年在辖区内引导 100 家集贸市场和 200 家加油站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公示社会; 2011 年行动的主要领域是餐饮业和商店(超市),重点解决在用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仍在使用以及计量欺诈等计量失信行为,年底前力争在我市引导 100 家餐饮店和 200 家商店(超市)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公示社会;2012 年行动的主要领域是医院和眼镜店,重点解决计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计量器具受检率不高,人员计量素质有待加强等计量问题, 2012 年底前要力争在我市引导 100 家医院知 200 家眼镜店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公示社会。

    通过两年的工作,全市共有170家集贸市场、500 家加油站、123家超市和212家餐饮店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公示社会。

    2012年,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将继续推进该项行动。各区县质监局局、分局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引导 100 家医院知 200 家眼镜店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公示社会。

    望广大眼镜行业的经营者积极参与诚信计量建设工作,大力弘扬诚信计量理念,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氛围。

 

    附件:1. 眼镜制配场所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2. 眼镜制配场所诚信计量承诺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眼镜制配场所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1、建立和健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

1.1 眼镜制配场所经营者认真学习、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计量制度管理,并能组织实施,不断完善计量保证体系。

1.2 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1.3 眼镜制配场所经营者建立计量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项计量活动的责任人及其义务。同时积极、认真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计量执法监督检查。

1.4 眼镜制配场所经营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抽查,保证经营现场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

2、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

2.1 眼镜制配场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要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2.2 对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维修和更新建立了相关档案,并由经培训的计量员负责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公正的服务。

2.3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4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2.5 眼镜制配场所进、出货(如: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等)必须经计量检测合格,或具有可追溯的检测报告。

3、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3.1 进行眼镜制配时,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4、诚信计量承诺管理

4.1眼镜制配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在眼镜制配场所的明显位置发表“诚信计量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

4.2 眼镜制配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计量质量抱怨和投诉做到及时受理与处理。做到加工配装的眼镜无计量投诉或计量投诉率低,社会信用较好。

4.3眼镜制配场所具备主体资格,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生产、经销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

附件2

眼镜制配场所诚信计量承诺书

  为构建诚信计量的和谐社会环境,确保在眼镜制配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安全、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计量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北京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眼镜制配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

  三、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计量器具,并按期送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四、为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绝不在眼镜制配过程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检定铅封、标识等破损的计量器具。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负面信息披露(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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