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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渐进式延迟退休确保政策调整前后平稳过渡 [发布时间]2013/12/12 0:00:00 [访问次数] |
什么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制度?采取这项制度有何意义?养老金“双轨制”怎样并轨?伴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公布,就如何“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渐进式”的含义是什么?是否会对当期就业产生影响? 胡晓义: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一是要有一个预告期,提前若干年告知社会,而不能今年宣布明年就实施。二是要分步走,比如先从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从人力资源替代弹性系数低的群体开始,逐步扩展到各类群体。三是要迈小步,比如每年只延迟几个月,小步徐趋,用较长的一段时间完成平滑过渡。四是要多措并举,在延迟退休的同时,严格控制提前退休,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等等,以最大限度降低对相关群体的不利影响。 综合分析我国劳动力供求和老龄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参考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退休年龄现状和诉求,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既能确保政策调整前后平稳过渡,也不会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 记者:采取这项制度有何意义? 胡晓义:退休年龄是一项重大社会经济政策。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和蕴含矛盾看,确有必要将研究延迟退休年龄问题提上日程。 目前我国城镇人均预期寿命达75岁以上;加上劳动条件改善,平均劳动强度比以前大大降低。如果继续维持较低的退休年龄,一方面不利于调动中青年人劳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也得不到持续、合理提高。 同时,我国总的就业形势依然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未来我国劳动力将逐步进入供给总量减少时期。此外,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加速到来,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制度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增收减支措施,如扩大覆盖面、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资、提高结余资金收益率等。适当延迟退休年龄、减缓抚养比迅速提高的趋势,也是重要举措之一。 记者:下一步如何解决养老金“双轨制”? 胡晓义: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双轨制”问题必须提上改革日程。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的“单轨制”变为特定时期的“双轨”并行,再到今后逐步“并轨”,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螺旋式上升”过程。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是逐步化解“双轨制”矛盾,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养老待遇差别奠定基础,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二是要有利于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党中央确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其中全覆盖也应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内。 三是有利于更好保障各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金社会统筹,按照“大数法则”调剂使用基金,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确保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是有利于保障人员流动时养老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实行大体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无论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怎么流动,养老保险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形成人力资源市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光明日报记者 邱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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