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 [发布时间]2018/3/28 14:55:07 [访问次数] |
根据《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章程》,本协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为加强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和健全会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缴纳会费的范围 本会员分为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三种类型。 第二条 缴纳会费的时间 本会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每年度缴纳一次会费,会费年度与会员会籍年度一致,均以会员入会时间起算,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 新会员第一次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老会员的会费缴纳时间为会员证书年审日,即每年入会日期的对应日。 第三条 缴纳会费标准 按照责任、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本会会费分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监事单位;会长、副会长单位三档。收费标准如下: 1、理事单位: 1000元/年; 2、常务理事、监事单位: 2000元/年; 3、会长、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本会秘书处在每年二季度向会员寄送《会费缴费通知书》,会员按照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 2、会费缴纳方式可为现金、支票、银行转账。 3、本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4、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开户信息: 开户行:工商行北京市阜成路支行 开户名: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 账 号:0200041709024914073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会会费用于会员服务和本会的必要开支。 2、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3、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员)大会、监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条 其他 1、根据《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章程》,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2、本办法由本理事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2018年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