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岛”商标法律维权[2012年9月份媒体通报会] [发布时间]2012/9/26 0:00:00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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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商标法律维权状况介绍一、引言
就像刚才陈总介绍的那样,“宝岛眼镜”作为一个原来在台湾知名的眼镜行品牌,1997年进入大陆后,迅速成长为大陆的知名眼镜行品牌,树大招风,“宝岛”也成了被“搭车”、“仿冒”最严重的眼镜行品牌之一。媒体关于“7家宝岛,6个山寨”的报道确实比较形象地反映了这个状况。实际上,仅仅是以前以及现在被“宝岛”商标权人和许可使用人起诉的规模较大的被控侵权人就有“福州宝岛”、“杭州宝岛”、“江西宝岛”、“湖北宝岛”等多家连锁企业。他们的引人混淆的使用方式误导了公众,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给“宝岛”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宝岛眼镜”连锁店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直接影响到眼镜行业的市场秩序。
二、“宝岛”眼镜品牌的维权历史
面对这种状况,长期以来,为了保护“宝岛眼镜”这块历尽艰辛创出的招牌,也为了不辜负广大消费者对我们“宝岛”眼镜的厚爱,“宝岛”的商标权人以及许可使用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司法、行政等各种途径进行维权。
1、司法维权 从2003年到2011年,“宝岛眼镜”在福建的厦门、莆田,广东的东莞,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等很多地方的法院针对侵犯“宝岛”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了十几起诉讼,并在这些诉讼中全部胜诉,各地法院、所有判决都认定未经“宝岛”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宝岛眼镜”、“新宝岛眼镜”、“宝岛眼镜公司”、“宝岛眼镜(连锁)公司”等类似的招牌都是侵权行为。
比如:
【重点案件介绍】:(1)宝岛光学科技公司与福州康明宝岛公司、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福建莆田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05)莆民初字第90号】 宝岛光学公司系“宝岛”商标权利人—康明宝岛公司使用“宝岛眼镜”、“宝岛眼镜公司”字样,突出使用“宝岛”文字—易导致公众混淆——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与康明宝岛公司签有《承包经营合同》—福州宝岛眼镜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厦门十三经营部、福州宝岛眼镜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厦门中院民事判决书(2011)厦民终字第1447号;入选2011年度厦门中院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宝岛眼镜”作为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字号在厦门为公众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厦门第十三经营部简化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宝岛眼镜(连锁)公司”字样,足以导致公众混淆—法院认定侵犯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赔偿责任由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3)晶华宝岛公司、杭州世纪星公司与平湖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浙江嘉兴中院民事判决(2011)浙嘉知初字第80号】 晶华宝岛公司为适格原告,系“宝岛”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平湖宝岛公司在提供服务中使用“宝岛眼镜”文字—且平湖宝岛公司使用“宝岛”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宝岛”商誉的故意—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平湖宝岛眼镜公司停止使用冠有“宝岛”文字的企业名称。
(4)宝岛光学科技公司与杭州宝岛眼镜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浙江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04)杭民三初字第181号】 宝岛光学公司系“宝岛”商标权利人—杭州宝岛眼镜公司所谓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从而使用“宝岛眼镜”字样,足以导致混淆——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2、行政维权: 另外,为了维护“宝岛眼镜”品牌,多年以来,宝岛公司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多次投诉、举报这些傍“宝岛”品牌的行为,工商机关也大都进行了查处。 比如:
3、结果 宝岛眼镜公司多年维权,也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支持和保护,并在诉讼中取得全部胜诉的结果,但是,始终未能摆脱“山寨宝岛”的困扰。在打假过程中,各地又新出现了许多将“宝岛”登记为字号的企业,一些公司还跑到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给自己披上合法外衣,连锁经营,加盟者趋之若鹜;所以无论诉讼、还是投诉,个案方式打假,打假的速度始终跟不上假冒者增加的速度,假“宝岛”越打越多;而且,在法院判决或工商机关认定侵权后,许多仿冒者稍作变形,继续打擦边球。杭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宝岛眼镜”被判侵权后改成了“杭州宝岛眼镜”;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宝岛眼镜”被认定侵权后,改用“宝岛眼镜(连锁)”…,湖北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许多分公司使用“宝岛眼镜”招牌被工商机关查处后,只是在Logo下添加很小的“湖北”二字。
三、2012年“宝岛”眼镜的维权举措和进展
基于上述仿冒“宝岛”越打越多的状况,2012年宝岛公司调整了诉讼策略。第一,请专家会诊,力争在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比如,1、根据找到的山寨“宝岛”泛滥的主要原因是服务商标侵权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被放大,将打击侵权行为的重心从终端眼镜店的使用侵权行为,转移到源头特许经营者的特许服务品牌的侵权行为;2、基于许多侵权人都是靠登记一个含“宝岛”字号的企业名称,披上“合法”外衣连锁经营,使工商机关很难查处的状况,把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作为重要诉求;3、根据侵权“宝岛”眼镜店数量多、地域广的特点,加强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并跟踪投诉、打击。 第二,加大司法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2012年在北京、成都、厦门等地新提起了11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北京4起、厦门6起、成都1起)。其中,在北京二中院诉福州宝岛公司的案件,起诉的重点就在于福州宝岛公司特许“宝岛眼镜连锁”品牌的共同侵权行为;在北京二中院起诉江西宝岛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案件、在成都中院起诉湖北宝岛及其分公司的案件,都把请求判令变更企业名称作为了诉讼重点。 第三,加大行政投诉力度,更多地寻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保护。向四川、上海、浙江、福建等多地工商局投诉,并做好跟踪投诉工作。特别是在2011年“宝岛”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宝岛”商标在多个省份、被多家企业侵权的状况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关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部署,部分省份的工商局组织了“打击侵犯‘宝岛’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比如,四川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组织全省相关市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涉嫌侵犯“宝岛”眼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眼镜经营门店16家,全部要求责令限期更换店招,消除影响,停止在店招、经营场所、玻璃门窗、商品标签上继续突出使用“宝岛”文字注册商标,并共处罚款12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最后,“宝岛眼镜”感谢媒体各位朋友百忙之中,莅临指导!感谢媒体对“宝岛眼镜”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和监督!也衷心希望“宝岛眼镜”现象所折射出的典型法律问题能够引起各界的重视,在连锁经营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各自优势,为司法和行政途径相结合有效保护服务商标作出有益探索,促进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使“宝岛眼镜”品牌在更好的法治和市场环境下,得到更大发展。谢谢!
2012年宝岛眼镜公司起诉的案件一览表:
2012年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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