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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印发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文件
[发布时间]2016/2/18 0:00:00  [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改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加快构建“放、管、治”的质量提升工作格局,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8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于9月2日又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现将两个文件附后,供大家学习、研究。


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质检监〔2015〕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改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加快构建“放、管、治”的质量提升工作格局,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核心,以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目标,最大限度取消发证产品目录,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质量安全主体的作用,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由审批为主转变为监管为主,由事前审查为主转变为发现并纠正质量安全问题为主。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坚持开放包容,社会共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引导行业诚信自律,形成推动工业产品质量提升的叠加效应和强大合力。
      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为宗旨,推动生产许可管理从保障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符合性审查,向质量安全综合性评价转变。做好顶层设计,积极开展试点,精心组织实施。
    坚持依法行政,统一管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全面修订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坚持统一负面清单管理、统一许可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三)工作目标。
      用1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措施,重构生产许可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企业主体责  任、政府依法监督、社会共治质量”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二、最大限度取消生产许可审批项目
      (一)最大幅度取消实行生产许可审批的产品项目。
      凡是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市场自我调节、行业自律共治可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审批。最大限度取消或合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划分,减少目录层级,将企业取证最小单位压缩至单元。
      (二)科学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面清单。
      建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面清单,通过对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要素进行监测、专业机构评价论证、征求部门和社会意见等程序,科学确定实施生产许可审批的产品范围。制定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有效保障质量安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面清单,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对确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保障质量安全的产品,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实行生产许可。
      三、最大限度下放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一)最大限度减少总局审批事项。
      除个别敏感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由质检总局审批发证外,对生产许可负面清单中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产品,一律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管理。
      (二)稳妥下放省级发证产品管理权限。
      在保障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四、最大限度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
      (一)改进企业审查方式。
      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企业,生产条件若无重大变化,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承诺的方式试行免于实地核查,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验合格的,直接换发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可以不进行发证产品检验。
      (二)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
      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在受理环节,企业只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书和承诺书。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三)推进生产许可检验市场化。
      逐步将企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推向市场。打破部门、地域、所有制的限制,进一步放开对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要求,凡是获得计量认证、在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中评为Ⅱ级及以上的检验机构,都可以向质检总局备案承担发证检验任务,具备规定资质的由质检总局公告名单,供企业自主选择。由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试行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总局采信检验结果;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参照试点。
      (四)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许可效率。
      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快推进生产许可电子审批和网上审批,尽快实现企业申请、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审批发证全流程的信息化、电子化,通过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压缩时限、公开进程,审批发证产品许可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
      (五)改革生产许可证书。
      简化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取消原证书中关于年度自查报告的相关内容。推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生产许可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结合生产许可电子审批,实现企业获证在线查询,缩短企业取证时限。
      五、加强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
      (一)改革完善审查机构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行业组织的优势,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以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盈利,具备资质的行业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都可成为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建立适度竞争的审查机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负责、第三方独立评审的生产许可技术规范制定机制,完善行业组织与行政机关权责明晰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机制。市场反映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承担审查和检验任务。严格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年度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审查机构负责人述职报告制度。
      (二)探索建立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评价体系。
      加快培育质量服务市场,以涉及产业政策产品为试点,探索建立工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评价制度。通过对工业企业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能力进行评价,为生产许可审查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生产许可管理实际,开展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的试点工作。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要建立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公开企业采用的产品标准、获证期限和产品范围等生产许可信息,并做出保障产品质量、遵守生产许可法律法规、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公开承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相关获证企业应在获知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发生原因、处置措施等。建立质量安全缺陷产品应急处置制度,对已销售和未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缺陷产品、以及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获证企业要即时回收。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管工作,对于被反映或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获证企业,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约谈、要求企业主动提交报告、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监管,对拒不配合质监部门监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对于取消生产许可管理产品生产企业,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自取消生产许可管理之日起加强监督抽查,并在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中进行动态管理。
      (四)加快构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建立获证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获证企业信息、监督抽查、分类监管等信息与投资、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治理能力。进一步加大获证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对企业的监督。支持和鼓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保监会设立工业品质量安全责任险,试点引导获证企业参保,引入社会力量监督企业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在促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作用,引导行业协会用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和质量评价信息。培育一批代表行业发展方向、反映企业和市场需求、关注质量安全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发展。对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的行业质量提升和保障质量安全的活动,从政策上积极帮扶和支持。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创新意识,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生产许可制度改革。要把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作为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制定有效措施和保障机制,扎实推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注重研究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舆论宣传,凝聚多方共识,为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质检总局
                                                        201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深入推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现就进一步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为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审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审查组织单位;由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并对企业的申请和审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将企业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总局;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简化生产许可受理环节
    为解决企业生产许可申请难、受理难的问题,大幅简化受理环节要求,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只需提交与其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或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书,生产钢铁、水泥等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核准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项目清理意见等文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环保、土地等其它前置条件要求,由实地核查组在企业现场查验原件并复印上报,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按不予许可处理。
    三、改进企业审查方式 
    对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承诺书,经省级负责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确认后盖章,可以免于实地核查,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发证检验报告后按程序报批。
    四、优化产品检验环节
    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到期延续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或符合免于实地核查条件的,不再进行发证检验,审查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证明后按程序报批。
    需要进行生产许可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实地核查前或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选择实地核查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以及免于实地核查需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应在申请受理后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含备样)并寄送,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当地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情况可以派员监督,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证检验机构应按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实地核查时企业提供已进行产品检验证明的,不再重复检验。企业选择在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审查部要高度重视,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将压缩时限、优化流程等有关要求落在实处。
    (二)本通知是对质检总局负责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流程作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可参照执行,如有进一步措施,请报总局备案。
    (三)各单位在改革工作中要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积累数据。2015年11月底前,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审查部要将可量化的工作成果、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报总局监督司。
    (四)本通知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产品检验及企业材料寄送时间。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程序及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质检总局
                                                        201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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