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44号(社会管理类2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3/28 0:00:00  [访问次数]

 人社提字〔2016〕1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速建设我国视光技术人才培养体系保障广大民众视力健康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眼视光技术人才分类

    2015年,我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建立了国家职业分类体系。《职业分类大典》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基本参考和依据。按照《职业分类大典》,眼视光技术人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职业名称是“眼科医师”和“中医眼科医师”;一类是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属于技能人员,具体职业名称是“眼镜验光员”和“眼镜定配工”。两类人员构成了眼视光技术人员的合理梯队,分别适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二、关于眼视光技能人才评价

    2000年,原劳动保障部组织制定了“眼镜验光员”和“眼镜定配工”两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对从事眼镜验光、眼镜定配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和知识技能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又组织专家对这两个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组织开展了这两个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关于两个职业的定义和等级设置情况,“眼镜验光员”是指使用验光仪器及辅助设备对眼睛健康状态、视觉功能以及屈光状态进行检查,并开具矫正处方的人员,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眼镜定配工”是指根据验光处方开具配镜订单,使用加工机械设备进行眼镜的配装和维修的人员,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三、关于眼视光专业技术人才评价

    2000年以来,原卫生部、原人事部联合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对卫生系列职称初、中级采取以考代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其中设置了眼科学和中医眼科学专业,符合条件的眼视光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眼科学和中医眼科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眼视光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由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研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健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有关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专业优势,参与评价标准制定,不断完善眼视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更加注重眼视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加强眼视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眼视光行业发展,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眼视光技术服务。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30日

 
关于我们服务条款和声明广告服务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2014040435 京B2-20070152 域名注册服务批文号:信部电函[2005]263号 京ICP证000012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0217035号

Copyright © 2010-2011北京眼镜协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