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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创业培训人员“扩容”
[发布时间]2012/2/27 0:00:00  [访问次数]
未就业大学生及复转军人首次纳入

  北京日报记者 袁京

 即日起,免费享受创业培训的群体再度“扩容”,首次纳入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市人力社保局近期将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择优认定并公示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补贴范围新增两类人群

 一直以来,本市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是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免费享受范围扩大到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

 市人力社保局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毕业学年内的本、专科(含高职)北京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毕业证书之日起连续24个月内,没有就业经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复员转业军人是指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按照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即日起,这两类人群可结合自身条件及创业需求,凭相关有效证件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申请参加一次免费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属地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拨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将联合财政和审计部门检查补贴资金的申请情况,如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补贴资金,不仅按申请渠道追回所得资金,并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培训机构择优认定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将在已有18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的方式,在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资质;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有两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两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具有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另外还需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设施和设备等。

 即日起,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培训合格将核发证书

 本市创业培训坚持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师资培训、统一评审《创业计划书》和统一颁发培训证书的原则实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将按照本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即进行创业培训;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并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计划书》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也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开班审核、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对不按规定开展培训的,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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