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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5 0:00:00  [访问次数]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  

    2015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一届任期内对巡视对象至少巡视1次,做到巡视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巡视全覆盖。

    市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巡视工作应当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市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任免、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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