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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9/4/15 21:24:41  [访问次数]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以学校周边的眼镜制配场所为重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大对眼制配场所的计量专项整治力度,不断规范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秩序,改善计量环境,为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提供计量技术保障。

《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不断攀升,近视低龄、重度化日益严重,已成为一个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问题。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要不断加强计量监管,通过规范计量活动,合理配备、正确使用、科学维护和管理计量检测仪器,为保护儿童青少年眼健康奠定计量技术基础。

本次专项检查,根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检查眼镜制配场所遵循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是否建立计量管理制度;

是否按要求配有相应的计量器具,如焦度计(屈光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登记造册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情况;

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的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予以曝光。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眼镜配制场所

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市监计量函〔201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统一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7号)要求,现决定开展眼镜配制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通过此次监督检查,对眼镜制配场所实施动态化和规范化挂历,建立长效计量监管机制。加大对不符合规定眼镜制配场所的计量专项整治力度,不断规范眼镜制配场所的计量秩序,改善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环境,培育一批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推进计量诚信体系建设。为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提供计量技术保障,实现儿童青少年眼镜制配计量准确。 

  二、检查时间 

  2019年4月22日-9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结合当地实际,以辖区内学校周边的眼镜制配场所为重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眼镜制配场所遵循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是否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配有相应的计量器具,如焦度计(屈光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按照规定登记造册并经计量检定合格;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情况;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有关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将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与推进诚信计量工作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切实转变作风,层层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改查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要求限期整改,并积极开展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予以曝光。对群众投诉举报多、反映强烈特别是涉及儿童青少年眼镜制配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并尽快反馈处理结果。通过以查促改,推动民生计量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健全举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眼镜制配场所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了解加强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管的重要性,提高眼镜制配场所经营者计量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经验,按时上报材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此次监督检查的经验做法,并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工作总结要全面反映此次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要认真填写《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数据务必真实可靠,以上材料于2019年10月14日前报总局计量司。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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