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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十一届中国(上海)国际眼镜业展览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3 0:00:00 [访问次数] |
各有关单位: 为拓宽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和贸易的渠道,扩大中国眼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第十一届中国(上海)国际眼镜业展览会”将于2011年2月18~20日在上海举办。展出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本次展览会由中国眼镜协会和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主办,香港东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协办。为了提高展览会的展出效果,展览会将邀请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眼镜经销商前来洽谈贸易;同时,还将在《中国日报(海外版)》、《解放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等报刊上刊登展览会广告,在中国眼镜协会(www.chinaoptics.com)、香港东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等网站上发布展览会信息;此外还将广泛邀请国内的眼镜经销商前来参观和采购。我们将全力做好展览会的各项组织和服务工作。 本次展览会国内馆的招展工作和有关展览事宜,由中国眼镜协会负责;国际馆的招展工作和有关展览事宜,由香港东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责。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展览会外事有关事宜。 现将这次展览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览会的时间及地点 展览会将于2011年2月18~2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的东馆、西馆及上海光大国际酒店的会议厅举办,地址分别是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78号、88号及66号。 二、展品范围 眼镜架,眼镜片、眼镜片毛坯,角膜接触镜,太阳镜、老花镜、司机镜等各类成镜,眼镜盒、眼镜零配件,眼镜制造设备、验光配镜的仪器及设备,眼镜专用工具,生产眼镜所需要的原辅材料及相关产品。“相关产品”的解释权归大会组委会。 与眼镜无关的产品不得在会上展出。 三、国内馆参展的费用 (一)标准展位:规格为3米×3米。展位内配备:三面白色墙板、地毯、1张咨询台、1张洽谈桌、4张折椅、3支射灯、1条中、英文企业名称楣板。 (二)空地:由参展单位自己装修、不含地毯与任何展具,起订面积最低为27平方米且以9平方米倍增。 四、展位申请 (一)展出境内企业生产产品的国内厂商,可以申请在国内馆展出。各参展单位,不允许一家申请、几家联合使用其展位;如果总公司和其子公司需要合用一个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于进馆前一个月报中国眼镜协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主办单位有权按展览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请各参展单位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附件一《展位申请表》,于2010年11月10日以前传真或邮寄到中国眼镜协会。 已预定展位的企业也必须填写《展位申请表》进行确认,并以此次的填写为准。 中国眼镜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233室 邮政编码:100740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B座505单元 邮政编码:100052 电话:010-83559070,83559071,83559072 传真:010-83559075 (二)凡展出境外企业生产产品的厂商和国内代理境外产品的公司,请在国际馆租用展位或空地。参展事宜可与香港东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或中国眼镜协会联系。凡是中国眼镜协会的会员单位,其申请的国际展位费用将适当优惠。 香港东方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嘴柯士甸路22-26A号好兆年行602室 电话:00852-27893220 传真:00852-27893260 联系人:钟建侨先生(境内手机:13823523251) 附件:展位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