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章程》,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做好会费收取和管理工作,加强会费管理,合理会费收支,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义务,各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按照责任、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本协会年度会费分三个档次,同档会员收费标准统一,各档次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1000元/年; 2、理事、监事单位:2000元/年; 3、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本会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每年一次性交清当年会费,每年的6月底前为当年缴纳会费时间。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本协会秘书处在每年第二季度向会员单位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通知方式可以为:向会员单位邮寄信函、在本会会员微信工作群发布公告、一对一向会员单位代表发微信,会员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新入会会员第一次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 2、会费缴纳方式可以为银行转账、支票和现金,以银行转账优先。 3、本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会费的一个月内开具社会团体会费发票或统一收据(具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为准)。 4、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开户信息: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市阜成路支行 开户名: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 账号:0200041709024914073 第六条 会费管理与使用 1、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登记机关和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2、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会会费用于会员服务、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以及协会日常工作开展所必要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用。 3、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会长审批制,由会长或其授权的人按权限审批;按制度规定应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大项开支须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4、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每年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七条 其他 1、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2、发生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除名的,不退会费。 3、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4、本办法经2023年8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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